(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验收考核参照《长沙县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物业外包考核管理办法》。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考核参照《长沙县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物业外包考核管理办法》。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验收考核参照《长沙县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物业外包考核管理办法》。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
******管理局环卫中心制定《长沙县多功能抑尘车喷雾降尘服务外包项目考核管理办法》,按照“三级”考核模式对乙方进行考核。一级考核为公司内部考核,依据考核标准及承包合同,由乙方对内部管理、作业质量以及投诉案件处置情况等进行全方位日常督查考核。二级考核为业主考核,由县城管局环卫中心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对雾炮车作业进行常态化考核。三级考核为区、县蓝天办考核,区、县蓝天办每季度不定期组织一次对雾炮车的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至采购人单位。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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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承诺提供服务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任何连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一年中两次被甲方考核机构评为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