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钢棚材料加工项目2025-2026年度供应商
询比采购公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有限公司绿道分公司的委托,对重钢棚材料加工项目2025-2026年度供应商(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2.1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根据项目类别共划分1个合同包,具体采购范围如下:
表1采购范围
合同包划分 |
采购范围 |
备注 |
第1合同包(重钢棚材料加工) |
包含但不限于钢板按设计图进行切割、焊接、除锈加工成型、油漆喷涂、装卸、运输、存储、构件编码、装车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等全部工作。 |
具体详见清单 |
2.2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始36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3加工服务地点
申请人自有加工厂房。
2.4质量标准
第1合同包(重钢棚材料加工):钢构件力学性能应满足《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18)和《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焊接质量应满足《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及图纸要求。
3.1 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公告后附件1。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不允许转包。
3.3 本次采购确定2主1备供应商。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5 ******集团供应商履约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良好的成交人,将被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5.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列为较差供应商(D******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5.3 有如下违******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供货部分材料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1******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9日24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参与合同包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4.3采购文件下载时须支付平台服务费500元/合同包,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开启及相关事宜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及开启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9时30分。
5.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选择所参与合同包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5.3响应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启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帮助中心—CA办理)。
5.4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且不召开预备会。
6.评审办法
本次采购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有限公司(网址:******/)上发布。
采 购 人:******有限公司绿道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
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4楼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
******委员会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珞喻路1077号东湖广场12楼
联系方式:******
议渠道:供应商登录“平台”在“异议管理”菜单以书面形式提出
2025年7月16日
附件1: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合同包 |
资质要求 |
第1合同包(重钢棚材料加工) |
须同时具备: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固定的材料加工厂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一期租赁支付发票、支付票据等作为证明材料)。 |
注:1.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资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2.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供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3.若后续经采购人对重钢棚材料加工供应商加工能力进行现场核实,不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对成交候选人提出否决,并按评审排序名单依次授予合同。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合同包 |
财务要求 |
第1合同包(重钢棚材料加工) |
第一种方式: 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每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360万元。 第二种方式: ******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2025年4月、2025年5月、2025年6月)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3个月(2025年4月、2025年5月、2025年6月)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少于11万元。 上述两种方式满足其中一种即可。 |
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报表。若最近年度会计报表未出,则近三年时间往前推算一年。
******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合同包 |
业绩要求 |
第1合同包(重钢棚材料加工) |
近3年(指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承担过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90万元或累计合同额不少于180万元的类似钢结构棚材料加工业绩。 |
注:1.供应商应提供近3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来承担的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含有:甲、乙方单位名称,供应材料品类,甲、乙方签字盖章等内容。如果合同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可由合同甲方出具有效证明。如无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及甲方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业绩。
2.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定。供应商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不予认可。
3.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供应商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供应商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合同包 |
信誉要求 |
第1合同包(重钢棚材料加工) |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履约评价******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
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的3年,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供应商需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设备最低要求)
合同包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第1合同包(重钢棚材料加工) |
1 |
切割机 |
台 |
1 |
尺寸2.5m*12m |
2 |
组立机 |
台 |
1 |
/ |
|
3 |
埋弧焊机 |
台 |
2 |
/ |
|
4 |
矫直机 |
台 |
1 |
/ |
|
5 |
喷砂机 |
台 |
1 |
/ |
|
6 |
喷涂机 |
台 |
1 |
/ |
注: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合同扫描件或其它可以证明其为自有及协议自有的证明材料,公司名义或者股东名义下的设备均可视为满足要求,但是需要提供股东证明资料。未附证明材料的设备在设备审查时视为没有该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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