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图纸中规定未完成的工程量,若投标单价高于财政评审价,按投标单价扣除工程款;若投标单价低于财政评审价,按财政评审价扣除工程款。增加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定日期上报给监理方,经监理方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增加)。
2.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贰拾肆万柒仟柒佰贰拾捌元柒角贰分(小写:******.72元)。最终工程计量价款根据业主调整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单价(如有)及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未实施工程量不予计量。
3.付款方式:本工程按进度拨付相应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待政府拨付给发包人后方可支付,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共支付总计量款的97%。剩余3%于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24个月后拨付,不计息,不调整材料价差。
4.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5.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6.为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在不改变中标人中标总价的前提下,将根据招标控制价和夏邑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相关评审报告调整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细目的单价,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7.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施工措施、改善生产条件、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扬尘防控设施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问题、施工环保问题或其他问题及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包人项目经理:姚定一,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不得参与其他在建工程。
9.中标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10.税款由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