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遵义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我局负责《遵义市农业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起草工作,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现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7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农村局法规科。
通讯地址:遵义市******农村局
邮编:563000
电话:0851-2******
电子邮箱:******1@qq.com
******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遵义市农业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提质量、强加工、补链条、树品牌、增效益为重点,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农业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提升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市场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市为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保障、菜篮子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市级重点发展的茶叶、辣椒、红粱、中药材、生态养殖产业,县级因地制宜发展的相关特色优势产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大数据发展、商务、工业和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投资促进、供销社、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产业规划编制】******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级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应该包含农业产业发展目标、重点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产业布局优化】根据本市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优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引导优势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
支持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都市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型农业业态,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八条【主导产业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粮油、“菜篮子”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市级人民政府重点发展茶叶、辣椒、红粱、中药材、生态养殖产业。
县级人民政府结合现有产业现状,因地制宜发展相关特色优势产业。
第九条【产业规划调整】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不得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必******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用地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加工、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鼓励和支持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土地支持。
第十一条【财政扶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农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服务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农业产业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农业保险。
第十四条【机构人才保障】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农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与农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
市、县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当积极深入基层开展农业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主体,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的覆盖面。
第十五条【产业主体培育】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其开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带动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第十六条【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农业产业发展团体标准。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制定和完善农业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登记备案制度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八条【农业品牌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和保护。立足区域产业特色和优势,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打造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协同发展。
第十九条【产业融合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与加工、流通、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业产业功能,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产业附加值。
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开发农业观光、农事体验、乡村民宿、民俗文化等乡村旅游产品,打造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和精品线路。
加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标准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农产品加工发展】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
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采后清洗、分级、预冷、保鲜、冷冻、烘干、包装等初加工。
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茶叶加工饮品,糟辣椒、酱辣椒、辣椒复合调味品、工业辣椒用品,红高粱食品,中药饮片、中药保健品、中成药,肉类休闲食品等精深加工。
第二十一条【农村电商发展】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电商人才,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
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推广“电商+直播促销”“农村客货邮+电商”等模式,提升农产品线上销售能力。
第二十二条【支持科技创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支持农业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良种选育、高效种养、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农业关键技术攻关。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农业信息化服务】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建设农业产业化市场流通体系,建立与农业生产流通相适应的、有利于对外交流和贸易的农业产业化生产流通市场和信息服务平台。
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建立农业大数据平台,整合农业生产、市场、科技等信息资源,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化服务。
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实现农业生产智能化、精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农业项目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侵占、贪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