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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永康物业榔梨公租房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其他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06-09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中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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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长沙永康物业榔梨公租房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GK-F******003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综合楼407房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36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永康物业榔梨公租房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永康物业榔梨公租房项目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 保安服务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万零玖仟肆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永康物业榔梨公租房项目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

合计金额:******元/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协议内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2.人员配置要求

工作岗位:设17个固定岗位6个巡逻岗位8个门岗,3个监控岗位。具体定岗安排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乙方选派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上岗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秩序维护服务人员,男身高170㎝以上,女身高165㎝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形象良好,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保安员证;巡逻岗秩序维护服务,身高170cm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保安员证消控岗秩序维护人员,男身高165cm以上,女身高160cm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证明,具有上岗资格,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中级及以上),并保证人证合一上岗的全体人员,必须思想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需持三个月以内县******医院合格体检报告秩序维护服务******消防知识等。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4.其他要求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1)
3.预付款保函:

协议内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21 —— 2026-05-20

五、服务地点
?梨公租房一、二、三、四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6)履约验收标准: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调换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1******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及时答复和改进。

4.2向乙方安******消防自动系统的设置情况及操作;特别注意事项等。

4.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配乙方派驻的安保人员,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保管理部门的任务安排。甲方协助、监督乙方对安保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关心安保队伍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

4.4安保人员因事请假,按乙方请休假制度呈批,但必须在保证履行合同和事前知照甲方并获得甲方认可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4.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若安保人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乙方尊重甲方的处理意见,并按乙方的《奖惩管理标准》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对屡教不改者可向乙方提议调换,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调换;

4.6安保人员在值勤,巡逻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4.7甲方提供安保人员办公、临时休息场所,水、电、气、伙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8甲方指派专人主管安保工作,以便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协调在安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9甲方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增派安保人员的,双方另行协商核算相关费用。

4.10若甲方指派安保人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安保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安保人员伤亡,费用及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5.1根据甲方的服务要求,并根据乙方的业务管理与人员调配,选派34名安保人员到甲方担任安全护卫工作(含轮休人,要求乙方人员出勤率不得低于34人/班)。其中:主管1名,领班1名,乙方选派其中一名安保主管负责组织管理、上传下达等工作;

5.2工作岗位:设17个固定岗位6个巡逻岗位8个门岗,3个监控岗位。具体定岗安排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5.3乙方选派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上岗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秩序维护服务人员,男身高170㎝以上,女身高165㎝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形象良好,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保安员证;巡逻岗秩序维护服务,身高170cm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保安员证消控岗秩序维护人员,男身高165cm以上,女身高160cm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证明,具有上岗资格,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中级及以上),并保证人证合一上岗的全体人员,必须思想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医院合格体检报告秩序维护服务******消防知识等。

5.4乙方负责安保人员的培训、执勤训练等专业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安保人员的在岗培训、监督管理、确安保全服务的优质高效,但乙方对安保人员的培训、训练等不得占用为甲方服务上班的时间;

5.5乙方应要求其所选派的安保人员在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忠于职守,熟悉岗位职责,并做好当班的执勤记录;

5.6安保服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负责执勤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5.7乙方安保人员主要职责为各岗位形象展示、公共区域的巡逻、维护责任区的公共秩序、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工作。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甲方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并在职权范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

5.8乙方应确保合法用工,依法与其安保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安保人员的工资、劳动福利、各项保险、各项税金等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与其安保人员劳动合同项下责任,乙方处理与其安保人员劳动纠纷不得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

5.9乙方保证自己具备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合法资格,并负责办理安保人员上岗涉及的全部审批/备案手续,否则因此遭致政府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服务期限内,乙方应确保上述经营资格的持续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5.10派驻甲方的主要管理人员非因甲方要求不得随意调换;

5.11发生甲方财产被盗案件,应以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结论为事件性质和责任归属依据。若因乙方安保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不属于乙方安保人员责任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乙方安保人员失职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则依刑事程序处理;

5.12乙方安保人员因保护甲方财产、人员安全或维护甲方利益而致伤或牺牲,乙方按规定承担安保人员伤亡的相关费用及赔偿,对此,甲方概不担责;

5.13乙方接受甲方对安保人员人数、岗位及具体人员的安排。乙方安保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5.14乙方安保人员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必须培训合格达到上岗条件;

5.15乙方派驻甲方的安保队每月应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有义务提醒甲方对存在的隐患做出整改;

5.1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信息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外传;

5.17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1如果乙方的安保服务质量、人员配置标准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人员限期更换);如果整改(更换)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如因乙方安保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经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8.3本协议从生效之日起,未经双方同意,单方面不得擅自修改或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给对方。

8.4合同期内,如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否则由违约方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给对方。

8.5项目实际经营权、所有权进行转让、买卖、移交的,应将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结算已到期服务费用;如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新接受方又不接受乙方提供安保服务的,按甲方单方违约处理,甲方除结算应付安保服务费外还需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给对方。如果新接受方同意延续乙方的安保服务合同的,则继续按合同条款执行,甲方须协助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安保服务合同书》。

8.6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招录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干部及安保人员(包括在乙方公司辞职后2个月内的员工),一经发现,视甲方违约,应当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

8.7如无特殊情况甲方应按期付清安保服务费,甲方拖欠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当月欠款总额的0.5‰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作为经济赔偿。

8.8无论任何原因,严禁乙方员工与甲方管理人员或顾客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严禁辱骂业主、客户。否则,视情节和责任轻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9乙方在岗人数缺编连续三次或累计5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10乙方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有权追究责乙方任并解除本合同。

8.11严禁监守自盗和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严禁派驻员工(特别是在客户面前)诋毁、损害甲方名誉,如有发生立即更换该员工,视情况同时处以5000元违约金。

8.12乙方须派指定的主管进驻,除非该主管离开乙方公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该主管,否则,乙方应当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

8.13乙方严重违反合同所规定之乙方责任,影响甲方管理的项目安全或导致甲方其它方面的严重损害,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有改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赔偿,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

8.14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甲方可以直接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由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或损失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15如乙方存在转包或分包情形,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线下合同为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7.2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若乙方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3约定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应书面通知对方,若甲乙双方愿继续合作,应另行签约。

7.4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将甲方提供的装备、设备退还甲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撤离委托服务区域。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1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0.4如乙方违约,甲方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

10.5******法院起诉。

10.6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刘欢烁 法定代表人: 蒋芳春
委托代理人: 刘欢烁 委托代理人: 蒋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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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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