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如乙方已收取的费用高于第三方审定的审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向甲方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否则乙方应按照LPR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6887.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服务期限满3个月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6887.3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服务期限满6个月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6887.3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服务期限满9个月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0060.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2,说明:甲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全年度工程服务进行审定结算服务金额,如审定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31元,则按照总价包干计,最终按照审定金额支付剩余尾款,结算总价扣留审定金额3%作为质保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826.4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自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甲方全额无息返还支付扣留3%质保金款项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18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01 —— 2026-04-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
CJJ/T82-2012)、《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等国家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质量保修:质保期1年,保修要求按国务院部〔2000〕年279号令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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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指派为委托负责人向茂田,电话:******,代表甲方处理现场相关事宜。
(2)甲方向乙方下达作业通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完成后,由甲方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
(2)甲方应对维修或改造情况及时进行检查,严格监督维修或改造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和要求乙方对不合格部分进行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负责维修或改造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负责提供施工材料的临时存放场所。
(5)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水源接入点,但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完成乙方提出申请后,甲方及时组织验收,并核定工程量。
(7)及时办理变更审批结算审核和费用支付。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指派胡率豪为代表,电话:******,负责现场施工管理,质量、安全和进度控制等。
(2)乙方为其工作人员购买好全套的保险后方可开展工作。
(3)乙方至少为此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一名、施工员一名、安全员一名。
(4)乙方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5)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确保进度和质量,不得降低质量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材料和设计。如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6)乙方每批材料或设备(装置)进入施工服务现场时,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和核实,乙方应提供施工用材料或设备(装置)产品合格证。
(7)乙方应文明施工,施工过程要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资源浪费。不得损坏甲方任何设备和财物,若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的设施或财物损失,乙方须照价赔偿,无偿修复。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如有院方相关部门投诉,乙方负责全部后果。
(8)乙方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相应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甲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9)乙方负责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进入甲方生产区域,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气、废液或固体废弃物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实施达标排放。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与一般垃圾分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10)施工完毕后,乙方须修整和恢复施工场所周围的原貌,并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资料交接和工程结算。
(11)所有项目,原则上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服务。特殊或应急项目,确需第三方协作,乙方及时申请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协作)单位或个人实施,但必须以乙方的名义按程序办理一切手续并承担所有的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在工程中所用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材料经甲方检查,若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充好,除已使用部分立即拆除重新施工、已进场的该项材料全部退货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对使用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或质量问题,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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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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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